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1號聲 請 人 鴻昇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2 號公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2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湘文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31 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鴻昇興實業│第一商業銀│108年10月5日│133,678元 │KA7059379 │ │ │ │股份有限公│行丹鳳分行│ │ │ │ │ │ │司 廖柏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