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4號聲 請 人 偵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鳳偵 訴訟代理人 吳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93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沈柏樺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永技企業有│第一銀行蘆│108年8月31日│69,300元 │AA0300886 │ │ │ │限公司 │洲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