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吳珮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證券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21 號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三、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41 條定有明文。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1 項復有明定。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準此,所公告之公示催告裁定須與證券記載之內容相互一致,方能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21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應於上開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嗣聲請人於108 年8 月22日向本院提出聲請,經本院於108 年8 月28日將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公告於法院網站。而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3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支票聲請為除權判決,應予准許;至就附表編號5 、6 所示支票,雖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8 年8 月28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惟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附表編號5 所示支票之票據號碼為「LB0696766 」、附表編號6 所示支票之票據號碼為「LB0696765 」,惟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將附表編號5 所示支票之票據號碼誤載為「LB0696765 」、附表編號6 所示支票之票據號碼誤載為「LB0696766 」,而支票之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號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是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既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故聲請人就附表編號5 、6 所示支票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條,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1 │寶合泰儀器│第一商業銀│108年7月5日 │11,200元 │LB0696761 │ ││ │工程有限公│行雙和分行│ │ │ │ ││ │司 陳家駿 │ │ │ │ │ │├───┼─────┼─────┼──────┼─────┼─────┼──┤│ 2 │寶合泰儀器│第一商業銀│108年8月5日 │11,200元 │LB0696762 │ ││ │工程有限公│行雙和分行│ │ │ │ ││ │司 陳家駿 │ │ │ │ │ │├───┼─────┼─────┼──────┼─────┼─────┼──┤│ 3 │寶合泰儀器│第一商業銀│108年9月5日 │11,200元 │LB0696763 │ ││ │工程有限公│行雙和分行│ │ │ │ ││ │司 陳家駿 │ │ │ │ │ │├───┼─────┼─────┼──────┼─────┼─────┼──┤│ 4 │寶合泰儀器│第一商業銀│108年10月5日│11,200元 │LB0696764 │ ││ │工程有限公│行雙和分行│ │ │ │ ││ │司 陳家駿 │ │ │ │ │ │├───┼─────┼─────┼──────┼─────┼─────┼──┤│ 5 │寶合泰儀器│第一商業銀│108年11月5日│11,200元 │LB0696765 │ ││ │工程有限公│行雙和分行│ │ │ │ ││ │司 陳家駿 │ │ │ │ │ │├───┼─────┼─────┼──────┼─────┼─────┼──┤│ 6 │寶合泰儀器│第一商業銀│108年12月5日│11,200元 │LB0696766 │ ││ │工程有限公│行雙和分行│ │ │ │ ││ │司 陳家駿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