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嘉軒食品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4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大興吉國際│華南商業銀│108年10月5日│55,855元 │PD8690826 │ │ │ │企業有限公│行北蘆洲分│ │ │ │ │ │ │司 劉雪苑│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