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力勤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燕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95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佳信實業有│台新商業銀│109年1月2日 │120,330元 │AM7710313 │ ││ │限公司劉新│行副都心分│ │ │ │ ││ │大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