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2號聲 請 人 双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綉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 │三璟股份│玉山銀行 │109年1月6日 │9188元 │7796316 │ │有限公司│南土城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