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3號聲 請 人 臺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來 訴訟代理人 林美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李瑞芝 ┌───────────────────────────────────┐ │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55號 │ ├──┬───┬─────┬───┬───┬─────┬─────┬──┤ │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 額│本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1 │臺藝工│臺灣中小企│108 年│108 年│126,167元 │CS0099855 │ │ │ │業股份│業銀行五股│12月28│12月28│ │ │ │ │ │有限公│分行 │日 │日 │ │ │ │ │ │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