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號聲 請 人 峰崎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淇 訴訟代理人 呂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3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31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許清秋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 1. │動源企業社│永豐商業銀│108 年9 月5日 │20,099元 │4755304 │ │ │ │李明泉 │行西盛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