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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號

聲請人
峰崎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淇
訴訟代理人
呂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31 號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31 號公示催告
    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
    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 1. │動源企業社│永豐商業銀│108 年9 月5日 │20,099元    │4755304   │    │
│    │李明泉    │行西盛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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