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0號聲 請 人 同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凡偉 訴訟代理人 陳招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5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許清秋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10 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1. │謝明宏│板信商業銀行│109年1月31日│335,700元 │QM0851616 │ │ │ │ │大觀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