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0號
- 聲請人
- 同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凡偉
- 訴訟代理人
- 陳招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
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
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5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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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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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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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明宏│板信商業銀行│109年1月31日│335,700元 │QM0851616 │ │
│ │ │大觀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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