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44號
- 聲請人
- 李洪桃
- 代理人
- 李祈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該等證券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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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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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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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509-9 │1 │1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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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8509-3 │1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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