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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49號

聲請人
明光輝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佰森
訴訟代理人
黃雅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公示催告,
    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4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力基實業股│臺灣銀行新│109年3月31日│958,419元 │AN2639524 │    │
│      │份有限公司│莊分行    │            │          │          │    │
│      │邱基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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