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佰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湘麒
- 代理人
- 劉麗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29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1 │淯彬有限公│聯邦銀行集│108年7月31日│236,760元 │UA1066633 │ ││ │司 楊治銘 │賢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