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洪豪謙即合力發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廖美紅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4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超馬電機股│第一商業銀│108 年5 月10│82,950元 │LB0668987 │ │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日 │ │ │ │ ├───┼─────┼─────┼──────┼─────┼─────┼──┤ │002 │超馬電機股│第一商業銀│108 年7 月25│167,790元 │LB0657804 │ │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日 │ │ │ │ ├───┼─────┼─────┼──────┼─────┼─────┼──┤ │003 │超馬電機股│第一商業銀│108 年6 月25│103,950元 │LB0662729 │ │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