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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42號

聲請人
晟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盈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42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宸悅科技股│華南銀行土│109年3月5日 │105,525元 │PD8807544 │ ││ │份有限公司│城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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