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5號
- 聲請人
- 志威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志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新東豐機械│華南銀行埔│109年1月20日│20萬8,421元 │PD7401733 │ ││ │股份有限公│墘分行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