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敬湘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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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4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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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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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集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17684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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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集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120 │1 │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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