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1號聲 請 人 藍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勇 代 理 人 梁睿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梁睿奇,嗣變更為藍信勇,並聲明承受訴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6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95 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廖美紅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2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藍虹實業有│陽信銀行三│109年2月28日│4,902元 │4111807 │ │ │ │限公司梁睿│重分行 │ │ │ │ │ │ │奇 │ │ │ │ │ │ ├───┼─────┼─────┼──────┼─────┼─────┼──┤ │002 │藍虹實業有│陽信銀行三│109年2月28日│12,882元 │4111607 │ │ │ │限公司梁睿│重分行 │ │ │ │ │ │ │奇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