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4號聲 請 人 綠活人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曾怡婷 ┌──────────────────────────────────┐ │本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4號│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 金 額 │本票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1 │ 王歆菱 │106年5月24日│未 載 │ 68,891元 │CH487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