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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請人
荷茂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30 號公
    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
    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3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551 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合作金庫商│合作金庫商│105年11月22 │5,730元   │AZ5539875 │    │
│      │業銀行二重│業銀行二重│日          │          │          │    │
│      │分行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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