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號聲 請 人 祐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39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祐旭食品│合作金庫銀行│ 108年│新台幣 │YS8928964 │ │有限公司│東三重分行 │ 10月│606,060元 │ │ │劉美惠 │ │ 3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