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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號

聲請人
祐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39 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祐旭食品│合作金庫銀行│ 108年│新台幣    │YS8928964 │
│有限公司│東三重分行  │  10月│606,060元 │          │
│劉美惠  │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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