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號
- 聲請人
- 祐旭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39 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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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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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祐旭食品│合作金庫銀行│ 108年│新台幣 │YS8928964 │
│有限公司│東三重分行 │ 10月│606,060元 │ │
│劉美惠 │ │ 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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