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海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沂㐵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可可可食品│土地銀行光│108年8月18日│150,300元 │WYAA645671│ │ │ │有限公司 │復分行 │ │ │4 │ │ ├───┼─────┼─────┼──────┼─────┼─────┼──┤ │002 │可可可食品│土地銀行光│107年12月18 │159,780元 │WYAA632638│ │ │ │有限公司 │復分行 │日 │ │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