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93號聲 請 人 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茂 訴訟代理人 陳照群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劑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