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陸許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判決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愛珠 法定代理人 惠州市惠城區龍豐街大嶺社區居民委員會 代 理 人 曾風雲 郭清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西元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之大陸地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二○一八)粵一三○二民特二八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 條、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我國國民,自民國101 年出境後,即長居住於廣東省惠州市,後因病由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以(2018)粵1302民特28號判定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惠州市惠城區龍豐街道大嶺社區居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曾風雲為其監護人確定在案,此經廣東省惠州市惠州公證處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 三、經查,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以(2018)粵1302民特28號認定聲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惠州市惠城區龍豐街道大嶺社區居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曾風雲為其監護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廣東省惠州市惠州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通基金會證明文件等在卷可憑,堪信上開文書為真正,經核前揭判決理由,亦不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以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前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揆諸首揭規定,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宋家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