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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3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38號

異議人
張顯榮
相對人
朗瑞環球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林健文

      吳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犯罪事實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便利商店,原裁定雖認為本件非屬鈞院管轄,仍請鈞院將本件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以,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且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而無從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經查,異議人以相對人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朗瑞環球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林健文住所設於宜蘭縣礁溪鄉、吳國龍住所設於基隆市安樂區等情,有朗瑞環球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取相對人林健文及吳國龍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卷第19至31頁)。是依上述規定,本件支付命令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從而,原裁定以本院無管轄權,認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規定,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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