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00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00號

聲請人
呂長隆
相對人
吃夠夠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趙起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趙起漢即吃夠夠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吃夠夠企業社、法定代理人趙起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