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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黃繼瑜
  • 法定代理人
    趙起漢

  • 原告
    呂長隆
  • 被告
    吃夠夠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00號聲 請 人 呂長隆 相 對 人 吃夠夠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趙起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10年5月至110年8月之工資」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5月至109年8月之工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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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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