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楊國財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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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徐祥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10 年2 月8 日所為110 年度勞執字第11號裁定之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64,234 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10 年2 月8 日裁定在案,然未就聲請程序費用由何人負擔部分為裁定,是本院應依職權為補充裁定,爰依職權為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