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40號
- 聲請人
- 沈尚鋒
- 相對人
- 吃夠夠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趙起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陸拾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0 年6 月2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等新台幣(下同)159,963 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於110 年6 月2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積欠工資147,500 元、勞退6%賠償5,400 元、資遣費7,063 元,共159,963 元,並應於110 年6 月28日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59,963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