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7號
- 聲請人
- 雷景揚
- 相對人
- 吃夠夠企業社(即趙起漢、游雅婷組成之合夥團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吃夠夠企業社(即趙啟漢、游雅婷組成之合夥團體)」之記載,應更正為「吃夠夠企業社(即趙起漢、游雅婷組成之合夥團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