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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吳幸娥

聲請人
雷景揚
相對人
吃夠夠企業社(即趙起漢、游雅婷組成之合夥團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吃夠夠企業社(即趙啟漢、游雅婷組成之合夥團體)」之記載,應更正為「吃夠夠企業社(即趙起漢、游雅婷組成之合夥團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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