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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6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8號

聲請人
張書豪
相對人
吃夠夠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趙起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申請人與對造人合意:申請人應給付積欠之工資新臺幣柒萬貳仟元予對造人張書豪,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工資款項,申請人應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十日按積欠工資金額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匯入對造人張書豪原留薪資帳戶內。」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72,00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申請人與對造人合意:申請人應給付積欠之工資72,000元予對造人張書豪,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工資款項,申請人應於110年9月10日按積欠工資金額72,000元,匯入對造人張書豪原留薪資帳戶內。」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72,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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