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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2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徐玉玲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秀玉
訴訟代理人
林保煌

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螢公司)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蔡宜銘(下稱蔡宜銘)因110年度勞簡上字第26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北螢公司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北螢公司附帶上訴之聲明為請求原判決不利於北螢公司部分廢棄,並駁回蔡宜銘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是北螢公司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零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北螢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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