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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吳幸娥

  • 當事人
    林湘瑩鑫鈺珠寶有限公司皇雍寶石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原   告 林湘瑩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被   告 鑫鈺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怡 被   告 皇雍寶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菁穗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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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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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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