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羽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澤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乃文因110年度勞簡字第1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萬零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簡字第1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乃文因110年度勞簡字第1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萬零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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