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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楊家豪
訴訟代理人
顏良峰
被告
永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英
訴訟代理人
李佳凌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被告
許銘陽即家見行

許瓊英即家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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