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35號
- 原 告
- 林太強
- 被 告
- 必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