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3號
- 上訴人
- 珍宜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佩誼
- 上訴人
- 珍巧饌企業社即林佩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55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簡字第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55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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