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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林佩誼

  • 上訴人
    珍宜饌有限公司法人珍巧饌企業社即林佩誼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珍宜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誼 上 訴 人 珍巧饌企業社即林佩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553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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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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