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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聲字第1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11號

聲明人
貴族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欽
相對人
彭澔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6日本院110 年度勞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0 年10月6 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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