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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潘曉玫
  •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 原告
    盧彥旭(原名:盧雍凱)
  • 被告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號原   告 盧彥旭(原名:盧雍凱) 被   告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其所簽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意思表示,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依原告主張其因撤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所獲得之利益即被告應給付其10日工資新臺幣(下同)9,333 元、資遣費1,112 元,金額共計為1 萬0,445 元等情(見本院卷第37頁、第38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 萬0,4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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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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