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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聲請人
陳森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 元;5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3,000 元;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其27萬2,822 元,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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