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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告
信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雄
原告
信鵬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雄
原告
鼎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雄
原告
周志雄即信鵬企業社
被告
李靜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標的價額」欄所示;扣除原告等人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採四捨五入)┌───┬────┬────────┬─────┬─────┬──────┐│││││││││││  應徵  │扣除已繳納│  應補繳  ││ 編號 │ 原告 │ 請求標的價額 │ 裁判費 │ 支付命令 │  裁判費  ││││││ 裁判費 ││├───┼────┼────────┼─────┼─────┼──────┤│ 1  │信全航空││││21,389元│││貨運承攬│ 2,102,821元  │ 21,889 元│ 500 元 │(計算式: │││有限公司││││21,889-500 │││││││=21,389) │├───┼────┼────────┼─────┼─────┼──────┤││││││35,724元││ 2  │信鵬運通│ 3,558,738元  │ 36,224 元│ 500 元 │(計算式: │││有限公司││││36,224-500 │││││││=35,724 ) │├───┼────┼────────┼─────┼─────┼──────┤││││││13,865元││ 3  │鼎峯物流│ 1,347,105元  │ 14,365 元│ 500 元 │(計算式: │││有限公司││││14,365-500 │││││││=13,865 ) │├───┼────┼────────┼─────┼─────┼──────┤││周志雄即││││7,430元 ││ 4  │信鵬企業│729,516元  │ 7,930 元│ 500 元 │(計算式: │││社││││7,930-500 │││││││=7,43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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