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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32號

請求給付補助款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2號

原告
吳莉甄
被告
安琪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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