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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原告
鈞唯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水金、劉春重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叁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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