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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告
阿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延祥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被告
藍俊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2,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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