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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吳幸娥

  • 當事人
    謝世宏悠達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1號原   告 謝世宏 被   告 悠達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0,000 元(計算式:積欠工資48,000元+名譽損害賠償20,000元+精神慰撫金30,000元=98,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請求積欠工資48,000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2/ 3即667 元(計算式:1,000 元×2/ 3=66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667 元=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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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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