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89號
- 原告
- 李思彤
- 訴訟代理人
- 徐黛美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展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382元(計算式:加班費63,517元+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4,865元=68,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 元(計算式:1,000 元×2/ 3=667 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7 元=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