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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劉以全

  • 原告
    劉芳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39號原   告 劉芳妤 一、上列原告與陳盈君即永利小吃店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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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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