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廖學從、吳明珠
- 原告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森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6號原 告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被 告 森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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