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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劉以全

  • 當事人
    吳于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吳于昌 輔 佐 人 王昱勝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屬財產權涉訟案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3,548 元(計算式:工資、失能給付差額、勞保給付差額補償共466,463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7,0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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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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