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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6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若美洪任遠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6號

再審原告
杜柏毅
再審被告
信亞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志

上列再審原告因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109 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訴訟標的之價額,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61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前訴訟標的價額149,961 元為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原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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