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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繼瑜

原告
鄭宜雯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被告
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蒼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盈蒨律師
複代理人
佘宛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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