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 原告
- 鄭宜雯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安騏律師
- 被告
- 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蒼
- 訴訟代理人
- 陸正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盈蒨律師
- 複代理人
- 佘宛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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